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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版权问题全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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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26-10-27 08:58
 
详细信息IP属地 山东济南
问题1:作者在原创内容前后加上“版权声明”有没有什么效力?
有些有版权意识的作者在自己作品发布的时候会在作品前后加上一段“版权声明”,表明自己对该作品拥有版权,禁止随意转载等。
这个“版权声明”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什么明确的效力,只能是起到一点点自我证明和震慑盗版的作用。好比是一个人背着包走在大街上,包上贴不贴“财产声明”一般人都不会去拿包里的东西,因为大家默认就知道那个包不是自己的,不能随便拿。而对于小偷来说,贴不贴“财产声明”他都会去偷,这个声明顶多是让小偷多犹豫几秒钟而已。
可见,“版权声明”并没有多大效力。但我仍然鼓励大家加上这个声明,就算是多营造一些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社会氛围,也是好的。
问题2:作品是不是进行了版权登记,作者才有版权?
《著作权法》里说的很清楚,在作品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这个规定跟商标和专利是截然不同的。
那既然作者天然享有版权,为什么还要弄个“版权登记”出来呢?这个原因有很多,我只说一个跟大家息息相关的原因。作者虽然天然享有作品的版权,但作者要证明本人就是作品的作者,作品是本人原创的,要做到这个还是有些难度的。作者可能需要举出一大堆证据,才能证明这个事实。一次两次还可以忍,次数多了,就成了很麻烦的事。尤其是对于一些好作品,授权的次数多,侵权的次数也多,如果每次都要让作者提供全套的证据,就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负担。
而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作者只需要向版权局提供一次证据,版权局审核后发给作者一个版权登记证书,这个证书就可以基本替代那些证据,这样对作者来说就简单了很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对证据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对证据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判别,这也给一些假冒登记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可见,版权登记证书也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版权登记证书是错误或者无效的。
问题3:我说句有意思的话或者发明一个新词,我是不是有版权?别人就不能用了?
这个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版权”是“作品”的权利,换句话说,能称得上“作品”的东西,才可以有“版权”。而“作品”需要有一定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人类智慧成果,甚至还需要有一定的体量和意义等条件才可以称得上“作品”。可见,我们平常的对话或者自认为发明了一个新词,其实都很难称得上是“作品”,至少在“独创性”这一点上就站不住脚。总之,不是“作品”就没有“版权”,也就不存在别人能不能用的问题了。
问题4:“如有侵权,通知删除”(侵删)这样的声明能不能免责?
回答:这样做当然不能免责了。如果这样就可以免责,那咱们国家的版权法律就太宽松了,完全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有的时候大家这样写,其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应该是确实联系不到权利人,而又不得不用内容,才想出的下策。这样做的目的和所能达到的效果只是争取权利人的谅解,减轻自己的道德压力,但减轻压力不意味的无责任。因为侵权的事实已经存在了,也就是说已经违法了,做任何说明、解释,都不能改变违法事实的性质。有些人拿这个做挡箭牌,以为这样声明了就可以免责,其实是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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